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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》已于9月下旬开始执行。意见明确规定:补缴养老保险从欠费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滞纳金不可减免,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。我单位如有职工或家属需要补缴养老保险,请及时到养老保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